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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好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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