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好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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