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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与被告戴**、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欧**的申请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担任记录。原告欧**、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诉称:被告戴**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29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货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30000元,共计80000元。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戴**向原告借款时与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对夫妻婚姻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戴**的2张借条,用以证明戴**向其借款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戴**辩称:被告戴**借原告欧**80000元属实,当时借钱时对原告说是为了办事周转,实际上我本人用于玩游戏输了。当时借钱的利息是按月息6分计算的,我已在今年5月份还了原告20000元。另外,原告还拿了债务人张**欠我36200元欠条1张。目前我还不起债务,请原告给我时间,我想办法分期分批还给原告。

戴**没有提交证据,仅邮寄给本院1份书面答辩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告陈**辩称:原告欧**所借给被告戴**的借款,戴**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个人赌博,系戴**个人债务,应由戴**个人承担。被告陈**与原告欧**无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陈**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提交了本院两丫坪法庭审理陈**与戴**的庭审记录1份,用以证明因戴**赌博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680000元,双方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陈**补偿了戴**100000元,不存在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戴**、陈**女儿戴红玉证言,用以证明戴**借钱用于个人赌博。

被告陈**对原告欧**的2份证据真实性质证时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没有关联性,属于戴**个人的债务证据。

原告欧**对被告陈**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陈**与戴余生离婚的记录与其没有关联性,属于其俩人的协议;对证人戴红玉证言质证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对双方证据的认证意见:

原告提交的2份借条系原件,经被告陈**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戴余生在答辩中也认可借款80000元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陈**提交的与戴**的离婚庭审记录复印件,来源于本院档案室,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属于戴**与陈**之间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陈**申请出庭作证的戴**的证言,戴**只是证明戴**嗜好赌博,并没有证明本案原告明知戴**借钱用于赌博,而借钱给戴**,陈**用其证明戴**借原告钱用于赌博证据不足,故不予采纳。

经当事人举证,相互质证,本院认证,以及本案的庭审记录,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29日,在被告戴**、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戴**以办事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50000元和30000元共计80000元。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之后,原告向被告戴**催还借款,戴**将债务人张**欠其货款362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收下戴**转让的36200元债权,并接收了张**的36200元货款欠条。被告戴**实际欠原告借款只有43800元。2014年4月21日,陈**向本院起诉提出与戴**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部分债务进行分割处分,但没有对戴**所借原告的债务进行处分。2014年1月1日,因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戴**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没有提出抗辩,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未进行约定,贷款人可以催要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本案争议的借款发生在戴**与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戴**、陈**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提出借款为戴**用于赌博、系个人债务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戴**在借款之后为抵债已向原告转让了张中华欠款36200元的债权,原告接受转让的36200元债权应当抵扣借款36200元。原告仍以80000元标的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对原告其余部分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陈**共同返还原告欧**借款438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欧**的其余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452元,被告戴**负担634元,被告陈**负担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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