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溆浦县恒**限责任公司、谌**、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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