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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330号舒**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再云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再云于2014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再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再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再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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