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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谢德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段红玉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10月11日至2006年7月期间,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因开采磷矿需要资金,于2005年10月11日至2006年7月24日先后四次向原告段红玉借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谢**偿还原告段红*借款8000元,定于2009年9月24日付*(已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2000元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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