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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吴**、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吴**、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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