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俊谋、吴**与被告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在服刑无力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谌俊谋、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俊谋、吴**撤回对被告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谌俊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田*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夏**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舒**、湖南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颜**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友生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粟**与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友生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友生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