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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俊谋、吴**与谌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俊谋、吴**与被告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在服刑无力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谌俊谋、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俊谋、吴**撤回对被告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谌俊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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