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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陈**、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称:原告与被告陈**是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2日,被告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3分,并口头约定一年后还款。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陈**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原告提交了被告陈**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陈**于2012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明复印件及民政机关出具的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应诉抗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的主张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被告也未提出抗辩,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当庭举证,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陈**、舒叶华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2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上对借款期限和利息没有约定。原告罗**通过中**银行转账将100000元打入被告陈**账号,现因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罗**提出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陈**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舒**偿还借款是基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舒**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罗**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陈**、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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