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