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深诉被告刘**、黄**、曾**、深圳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并由担保人深**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刘**、黄**、曾**、深圳市**限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份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