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钱某某、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880000元及利息88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59233.32元(违约金以880000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至2015年5月31日)、支付诉讼受理费141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14063.4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1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钱某某、宋*名下价值人民币1190431.7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