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诉被告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7.5元,减半收取4768.75元,由原告郑**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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