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样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样以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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