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冯XX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