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林诉被告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林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张**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03李**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建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齐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齐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