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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

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李*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元,由原告李*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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