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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许**、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来因与被上诉人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许*来以与被上诉人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来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许*来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许*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7元减半收取40628.5元,由许*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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