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2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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