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尹**诉被告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窦**、尹**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孔*宗诉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钟**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曾**、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诉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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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姚**、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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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古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