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谢**、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谢**、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霍**、林*,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限公司经法庭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期间,因被告谢**经营的云**公司经营欠佳急需资金周转,因此通过朋友关系找到原告借钱用于公司周转。2012年6月20日,被告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被告作为担保人,也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2012年11月5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5日,双方为此签订有借款合同及收据,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逾期还款,则须每天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同时还须赔偿原告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等其它合理费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2、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对律师费也予以认可,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

被告辩称

被告珠海**限公司经法庭公告送达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谢**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谢**向张**私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20日还清,如逾期,则每日向张**支付借款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达三天,贷款方有权追讨欠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包括无法联系及借款人失踪等)情况下,担保人应无条件偿还该笔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张**有权向法院起诉,同时由谢**承担追款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及其他产生的费用)。谢**、珠海**限公司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一栏签名、盖章。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到借款15万元。2012年11月5日,张**又与谢**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2年12月5日还清,其余内容与上一份借款合同一致。因上述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未偿还,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花去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云**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投资公司为WINFAIRINTERNATIONALINCLIMITED.,谢**为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可以证实原告与谢**间的借贷关系,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现原告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最**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违约金8万元,明显超出相关贷款利率规定,本院按照中国**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约定还款期满日即2012年12月6日来计算利息。三、关于律师费,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因此,该费用8000元应由被告谢**承担。四、关于担保,被告珠海**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约定在谢**无法偿还债务时(包括无法联系及借款人失踪等)负清偿责任,现谢**住所发生变更,原告要求谢**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被告珠海**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5条、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最**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英文名:TSEJAC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珠海**限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谢**(英文名:TSEJAC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谢**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珠**限公司对以上被告谢**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6元,由被告谢**、珠海**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被告珠**限公司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谢**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