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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仇**、巫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进诉被告仇**、被告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仇**、被告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绍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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