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珍诉被告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原告胡**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予以减免,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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