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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