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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杜**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杜**因与被上诉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唯得、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陈**出具《借条》1份交蔡**收执,确认借到蔡**现金235000元,定于2014年7月31日前归还。期届陈**没有付还,蔡**经催讨未果,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付还蔡**借款235000元;2、杜**与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杜**承担。另查明,陈**与杜**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宗民间借贷纠纷。陈**结欠蔡**借款235000元,有陈**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蔡**要求陈**付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陈**、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蔡**请求杜**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陈**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债、其被逼写下借条、且已付还蔡**150000元高利的意见,杜**辩称该笔借款系非法赌债、是陈**的个人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因陈**、杜**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蔡**借款235000元;二、杜**对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保全费1695元,合共4107元,由陈**、杜**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蔡**对陈**、杜**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蔡**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陈**与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错误,缺乏充分依据。1、陈**自始至终主张没有向蔡**借款,所出具的借条系因与其表兄陈**(系蔡**的丈夫)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务。2、蔡**主张本案的借款系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交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8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的借贷,应根据交付凭证、借贷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庭审期间,蔡**对于借款来源、收入情况的发问均予以搪塞,对于交付细节,其更是含糊其词。然而,原审法院对于上述须查明的客观因素未予充分审查。3、蔡**对于借款过程的说法完全违背常理。其主张是分多次向陈**出借,又声称没有约定利息,期间又有向陈**催讨,如此违背常理的说法简直是自欺欺人。二、原审法院判决杜**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并非合法的债务,更非夫妻共同债务。陈**因赌债所负的债务杜**全然不知情,陈**也从未将任何借款用于家庭或者夫妻的共同生活,要求杜**对本案的非法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极不公平,也没有任何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蔡**答辩称,陈**、杜**所认为的原审法院认定陈**与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错误,缺乏充分依据,陈**签给蔡**的借条就是依据,而且证据充分。如果陈**没有向蔡**借钱会签借条给蔡**吗?至于陈**所称的没有向蔡**借款,所出具的借条是与表兄陈**(系蔡**的丈夫)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务,简直是天方夜谭,哪有与表兄长期赌博而形成的债务却心甘情愿签借条给蔡**之理,之后经蔡**催讨还拿了房产证作抵押呢?如果真的是因为赌博所形成的债务而被强迫签借条后又被骗房产证,当时为何不报警请求警方处理呢?二、至于陈**所述的交付凭证,出借人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及当事人关系等等,难道借条还不是最有力的凭证吗?出借人经营了十多年的美容院会没有几十万元吗?并且蔡**还在借钱给陈**之前因转行将美容院转让还卖了五、六十万元,难道就没有支付能力吗?也因为陈**看到表嫂手头有钱才向其借钱,也因为双方是亲戚才多次因为陈**需要一再借钱给她,后因为只借钱不还而催讨未果才让陈**签下借条的,最后又以房产证作为抵押,承诺2014年7月31日之前付还借款,但期届还是不还,蔡**无奈才向法院起诉。三、杜**与陈**是合法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其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陈**以家人生病住院及家庭经营红酒生意为由向蔡**借钱,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杜**、陈**应负连带责任,原审法院所作出的认定完全合理,依法有据。综上所述,杜**、陈**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无据,是不能成立的。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杜**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益冠园X幢X号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X号)由蔡**持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涉讼债务的性质是否为赌债;二是杜**是否应就陈**的涉讼债务对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本案原审已经质证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各自陈述,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蔡**提供借条和相关房地产权证以证明陈**向其借款235000元并提供担保,该借条由陈**亲笔书写,明确记载陈**借到蔡**现金235000元,房地产权证登记记载的房产则是杜**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益冠园X幢X号房产;陈**、杜**辩称上述债务系赌债,房地产权证系陈**被迫从家中偷取后交给蔡**,但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关于本案涉讼债务并非借款而是赌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陈**依法应按借条记载的金额向蔡**履行还款义务。又因本案涉讼债务发生于陈**、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蔡**主张陈**借款声称系为其母亲治病,故在杜**未能举证证明涉讼债务并非用于其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且杜**名下房产的房地产权证系蔡**非法取得的情况下,杜**主张其对该债务不知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杜**应对陈**本案借款向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上诉人陈**、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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