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3)汕澄法凤**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陈*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3)汕澄法凤**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