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周**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限公司借款43318.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96元减半收取441.48元,由被执行人周**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内容“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2日在广东**限公司上班,工资4630元,扣社保金380元,合计4250元,此款可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周**与广东**限公司借款中抵扣”的《周**工资结算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从本案案款中抵减4250元,即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906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8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履行期限延缓至2015年7月15日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汕南法执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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