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汕南法执字第65-0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倪**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鹤丰村坐东向西三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列:粤房字第4795492号)。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倪**在中国交**限公司广州白马山支行有小额存款、中国农**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有开立账户(无余额)、中国农**限公司汕头潮南两英支行有开立账户(无余额)、中国农**限公司潮南陇田支行开设账户有开立账户(无余额)、中国建**限公司潮南两英支行有开立账户(无余额)、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英西新分社有小额存款、中国**限公司汕头潮南两英支行有小额存款、中国**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有开立账户(无余额)。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冻结、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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