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阳法执字第6-02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冯**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冯**代垫付款项8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冯和业代垫付款项840000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本辖区国土、房管、工商、车管、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经查目前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和业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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