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4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李**、邓**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4%计付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同时按日3‰计付从2012年7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3300元由被执行人李**、邓**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邓**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唯一可供执行的址于深圳**夫珑园2栋5A的房产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陈**参与分配申请书等材料转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因参与分配所需时间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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