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汕阳法执字第198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应分期付还申请执行人王**457000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被执行人陈**在偿还33600元后没有继续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欠款423400元及应计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被执行人只付还1500元,对余款一直没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和辖区内的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以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原工作单位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现居住的金玉信用社家属楼住房系被执行人所有,经查,被执行人全家现居住的金玉信用社宿舍楼102号房,系该社筹资建设后安排给员工居住,产权仍属该社所有。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有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经查尚未发现其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汕阳法执字第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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