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周**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肖**借款6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执行人周**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履行了还款义务1100元后,尚欠部分没有继续履行。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周**在中国农业**头潮南支行、中国工商**潮南峡山支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冻结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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