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雄诉被告赖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由原告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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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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