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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和仲裁普通执行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申请执行郑*和仲裁一案,汕**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汕仲案字第10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郑*和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还陈**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该借款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82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同日作出(2014)汕金法立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实施查封了郑*和所有的位于汕头市东厦南路一横巷1号604号房全套的房产(以32万元为限)。2014年10月20日,汕**委员会受理了陈**提起的与郑*和民间借贷纠纷的仲裁申请。现上述房产仍被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被查封,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诉前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郑*和所有的位于汕头市东厦南路一横巷1号604号房全套的房产【权证号262488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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