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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和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和诉被告何超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和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和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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