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马**与被执行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廖**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廖**、马**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执行人廖**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廖**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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