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郭美柔、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郭美柔、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6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元,由被执行人郭美柔、李**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美柔、李**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美柔、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就本案可否终结本次执行召开听证会,但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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