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84元,二项合计人民币514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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