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萧**与被执行人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一、被执行人张**、叶**认欠申请执行人萧**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497500元,共24975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张**、叶**分期于2015年5月25日前付还1867500元,2015年6月25日前付还215000元,2015年7月25日前付还210000元,2015年8月25日前付还205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张**、叶**没有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萧**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26780减半收取13390元,由被执行人张**、叶**负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叶**只归还了100000元,余款2397500元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萧**与被执行人张**、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叶**认欠申请执行人萧**案款2397500元,由被执行人张**、叶**分期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还800000元、8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9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10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11月25日前付还400000元(包括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390元);二、本案执行费26375元由被执行人张**、叶**负担;三、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