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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执字第128-02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黄**与庄**、陈**、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庄**、陈**、马**应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80000元和违约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陈**、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和违约金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调查本辖区内的金融、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居委会,尚未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也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陈**、马**经查尚未发现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也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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