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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94-03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肖*英诉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肖*英借款1350000元,被执行人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75元由被执行人李**、卢**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连带付还申请执行人肖**借款13500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475元,但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职权向辖区内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末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卢**经查尚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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