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汕南法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韩**、张**、董**、张**、蔡**、广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61号之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韩**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陈**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二、上述欠款若被执行人韩**在2015年2月10日前付还借款5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还借款145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给予减免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若被执行人韩**在2015年2月10日付还185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给予减免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归还款项由被执行人韩**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陈**的银行账户。三、若被执行人韩**没有按照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陈**不予减免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全部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至还款之日止)。四、被执行人董**、张**、张**、蔡**、广东**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64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负担。上述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韩**仅履行了500000元,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以其已与上述六被执行人自行理楚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请求对被执行人韩**于汕头市金平区竹园21栋105号全套和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6栋二层全层以及被执行人董**所有的址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6栋南座112、113、114、115号房四套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61号之二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韩**于汕头市金平区竹园21栋105号全套和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6栋二层全层以及被执行人董**所有的址于汕头市金平区金墩园6栋南座112、113、114、115号房四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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