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文书鉴定,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全面查清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及程序救济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4元,退回上诉人汕头市建**产开发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