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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产开发公司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文书鉴定,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全面查清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及程序救济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4元,退回上诉人汕头市建**产开发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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