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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蹇**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蹇**借款1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主动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蹇诗梅18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尔后,申请执行人蹇诗梅与被执行人蔡**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蔡**拖欠的借款18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免为150000元了结全案。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蔡**已付还了申请执行人蹇诗梅30000元,余款分期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蹇诗梅与被执行人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尚欠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若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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