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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4)汕南法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廖**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3年9月18日向陈**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如廖**需要则延长借款期限。当日廖**在陈**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廖**向陈**借款20万元(二十万元整),借款时间2个月,如有需要,则延长时间。2013年9月18日借款人签名廖**身份证号码:**************”的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廖**没有按期还款,陈**多次向廖**追讨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廖**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廖**于2013年9月18日向陈**借款20万元,并在陈**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确认,廖**对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请求判令廖**归还借款20万元,理由依据充分,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廖**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陈**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廖**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廖**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不顾廖**的当庭陈述,将2013年9月18日的“借条”予以保护,实质上是将赌债予以法律保护,明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廖**是一家庭妇女,没有参加经商活动,平时也不需要大额的资金使用。廖**与陈**双方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廖**于2013年初开始迷上了赌“六合彩”,并且越赌越输。本案陈**系“六合彩”庄家,其在一审提交的所谓“借条”是廖**于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18日累计欠陈**“六合彩”的赌债。这有廖**于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18日的通话记录,即此期间廖**通过传真到陈**的电话*********购买“六合彩”的通话记录可资证实。此期间廖**有时也通过打陈**的手机*********赌“六合彩”。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实质上是赌债,依法不应予以法律保护,原审开庭时,廖**将上述赌“六合彩”的详细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原审法院不如实记录,该行为明显是偏袒陈**的违法行为。

(二)退一万步来说,假若2013年9月18日的“借条”真的是廖**向陈**借款20万元,借期为2个月,那么,廖**没有按期还款,陈**怎么可能于2013年12月24日再借给廖**80万元。这明显有悖常理。事实是由于廖**赌输陈**20万元写下所谓“借条”后,认为只有继续赌才能赢来抵赌债,可是越赌越输,赌到头脑发热,单纯2013年农历10月12日这一天就赌输陈**人民币125000元,自2013年9月19日至2013年12月24日总计又输陈**80万元,2013年12月24日陈**迫使廖**写下80万元的“借条”。这些“借条”均为赌债,依法均不应予以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廖**与陈**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的“借条”系由廖**与陈**赌“六合彩”产生赌债引起。由于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案件事实,造成认定事实错误,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原审判决是错误,故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二、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廖**家庭在潮南区陈店镇经营电器生意,而陈**家庭主要经营文胸配件生意,双方家庭都有不错的收入来源。双方丈夫系房亲关系,陈**与廖**私交较好,平时来往密切。因此,廖**以家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借款,陈**无法推辞。陈**在原审中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廖**签名确认的借条,证明了借款的事实。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廖**没有异议,而且廖**还承认其曾支付过4个月的利息。从借条的形式、内容以及廖**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见,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廖**编造了相关不存在的事实,以“赌债”为名否认借款,毫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采信其陈述,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2013年12月24日陈**借给廖**80万元借款的问题。该笔借款同样是廖**以经营需要为由向陈**所借。陈**之所以出借该款,第一是碍于双方的关系;第二是因为在本案20万元借款之后,廖**能够按照双方私下的约定每月支付2%的利息,陈**为赚取利息而再次借款给廖**;第三是陈**认为廖**家庭有能力归还。现廖**以其再次借款的事实来否定本案20万元借款,不仅缺乏依据,相反陈**再次借款,恰恰说明了双方关系较好,也进一步印证了本案2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廖**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廖**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双方家庭系亲戚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主张廖**向其借款20万元,提供了廖**签名确认借款的借条予以证明,廖**原审中也承认过本案借款的事实,而且本案双方家庭系亲戚关系,发生借款关系也不违反常理,故原审法院认定廖**向陈**借款20万元,判决廖**付还陈**本案借款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廖**上诉关于本案债务系赌债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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