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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翁*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以被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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