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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陈**与林**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陈**因与被上诉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陈**的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戴木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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