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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廖**、马*英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马**诉称,廖**是廖**的父亲、马**的丈夫。1999年4月19日,被告廖**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廖**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款单据交由廖**存执,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廖**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拒不归还借款。廖**已于2014年10月21日去世。二原告作为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廖**立即归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廖**、马**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户口本、潮南区**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据以证明其主体资格;

2、人口信息查询表,据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死亡证明,据以证明廖烈道于2014年10月21日去世的事实;

4、借款单据,据以证明被告于1999年4月19日向廖**借款75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廖**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借款情况属实,但其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还款。

被告廖**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廖**、马**分别系廖**的儿子及配偶。被告廖**于1999年4月19日向廖**借款75000元,并填写借款单据交由廖**存执,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廖**于2014年10月21日去世。被告经催讨至今没有还款,二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廖**与被告廖**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廖**借款7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廖**已死亡,二原告作为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廖**对被告的债权,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二原告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对借款应负归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廖**、马**借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廖**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案款时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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