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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谢**、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谢**应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计);二、被执行人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8000元;三、被执行人谢**对被执行人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执行人谢**、谢**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谢**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没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经查询房产、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谢**在中国农业**头陈店支行、中国工商**潮南陈店支行有开立存款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谢**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裁定对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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