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容**等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人苏*、容**、丘**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52号、(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00号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杨*(公民身份号码:××)在华润**门支行00×××11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杨*(公民身份号码:××)在华润**门支行00×××11账户内的存款在18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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