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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对原审裁定驳回其异议不服。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汕头市光华北四路明珠园便是在金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之内。本案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陈**利用法律程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达成其赖账目的。汕头市龙湖区并非陈**的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因此汕头**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其中一种类型,此类案件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内,因此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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